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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1-17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省林业厅于 2016年9月5日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省政府统一登记号为HNPR-2017-20001,公布日期为2017年1月23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22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现行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体系和技术规范主要是二十世纪初形成的,已经不能适应简政、放权、便捷、高效的行政许可与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等一系列文件和技术规范,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务院于今年规范了192项中介服务(国发[2016]11号)。所有这些文件和规定,对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急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规范和细化。

  二、关于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这是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简政放权的要求等确定的各级林业部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主要包括:

  1、永久性用地的审核审批权限直接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即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通知》下放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规定: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这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6条的要求制定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

  3、《通知》规定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这是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9条规定制定的。

  4、《通知》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市州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这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和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6条的要求制定的。另外,早在2014年省政府就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三、关于申报材料

  《通知》规范了权属证明材料,放宽了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查处要求,规范了权属证明材料,明确了所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项目除此之外还需提交的其它材料。与之前的申报材料相比,对于永久占用林地项目,增加了县级审查意见,取消了补偿协议(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的林地除外)和市州现场核实报告;对于临时用地,增加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但是,这些都是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七条、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二条以及林策发[2016]54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便民、高效、优质的行政许可原则。

  四、关于公示

  公示属增加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这是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十一条和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制定的。

  五、关于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通知》中有关申请、受理、审批(审批)的程序与内容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林资发[2015]121号、林资发[2015]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可行的,可操作的,符合国家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

  六、关于网上申报、审批

  目前实行网上申报并最终实现网上审批,是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也是行政许可"便民"的基本要求。

  七、关于林地可研

  1、取消资质、放开林地可研市场是国发[2016]11号文件的要求,而且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也没有规定一定要有资质才能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建立不良信誉登记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制定的,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提高林地监管效果。

  八、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与监管

  1、森林法规定,申请使用林地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以,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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