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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9-26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湘财综〔2015〕4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占用林地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标准: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通知》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 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通知》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事项只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 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人为改变林地类型和城市规划区的性质。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即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731-85165280、85550782)。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视执行的具体情况对计征标准及相关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完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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