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林时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和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会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应以文件形式批准。同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