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03
一、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林业行政复议:
(一)对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湘西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变更或者废止林业承包合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八)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九)认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条件
申请林业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林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必须是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湘西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属于省林业厅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期限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林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由林业厅工作人员当场制作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理程序
(一)受理
1、省林业厅复议接受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24小时内将复议申请交复议机构办理。复议办理机构即时确定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的,不予受理。
(4)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
(5)行政复议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6)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7)行政复议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并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均应当作出书面文书,并送达。
(二)审查
1、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省林业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复议承办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省林业厅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 省林业厅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林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8、申请人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林业复议机构提交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终止审理。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涉林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复议调解书。林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10、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复议中止。林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林业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11、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复议终止。
(三)决定
1、形成林业行政复议审查意见和决定。承办人将复议审结报告提交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复议审查意见。复议机构将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查意见经厅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责令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驳回。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驳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①申请人认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省林业厅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林业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第三人的说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省林业厅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送达与公开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稳私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林业信息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向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的联系方式
复议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复议机构: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731-85550627(传真)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段1001号
邮政编码:410004
邮寄件请在邮件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邮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相关证据及有关材料 。
此致
(林业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月××日